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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广东基金会,设立条件及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12-02 14:52 更新时间: 2024-12-02 14:52
(一)名称规范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2.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3.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4.名称结构:区域+字号+业务范围概括词语+基金会。
(二)名称核准程序 稳妥推进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 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基金会直接登记。民政部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 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一)登记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须为到 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 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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