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审查标准不一致性建议?
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在现如今的行政、司法审查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质是要求法律适用具有统一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而具体案件情况不同虽有个案审查原则的例外,但是个案审查原则在适用时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应当有需要考量的个案因素予以证明,在适用时不能完全泛化和化,不能将个案审查原则作为行政、司法审查机关积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挡箭牌。
如果所有案件都一味地适用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如果不对商标个案审查原则予以适当的限制,就破坏了法律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审查员,尤其是法官的个人裁量权无限放大,让商标申请人,包括从事商标的法律工作者无所适从。解决商标评审和司法审查不一致的方法,笔者认为,1、人民法院和国知局可以共同制定统一的商标审理标准;2、在共同制定统一的商标审理标准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国知局制定的商标审查标准尽量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意见接轨和靠拢。由此,保证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和个案审查原则相辅相成、和谐发展,以维护法律适用统一性。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在司法审查实践中也没有完全相同的案件,由此笔者认为,在商标性条款案件中,有类似的在先判例,或者在其他关联类别有获准注册的商标事实,秉持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保证同案同判的结果。而在商标相对性条款案件中,由于个案差异和不同,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和个案审查原则应当视案件情况不同选择适用,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在先基础商标已经注册并与现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事实情况下,可以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裁判案件;比如引证商标具有恶意注册事实,不能仅以在先判决作为裁判依据,应当考虑个案需要审查的因素,依据个案审查原则裁判案件,正确适用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言人,一定要做到专业、专注和细致,梳理把握案件命脉,直击案件要害,赢得预期效果。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是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完美诠释和呈现,为了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维护行政、司法的公信力,保证公众的行政信赖利益,让法治精神浸润人心,我们有践行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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