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来源的“合法取得”依据什么证据认定
更新时间:2024-06-07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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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来源的“合法取得”依据什么证据认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对合法来源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即“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供货单位认定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合法来源”的证据要求并非是一个一刀切的判断标准,个案适用中往往需要宽严适度、个案认定。
一般要求为:第1,其对上游供货者的资质进行了审核;第二,与供货者之间有相关的交易证明,如供货单等;第三,有相关的收据或发票可以证明该交易实际履行;第四,上述证据中显示的商品需与被诉侵权商品一致。比如在被诉侵权商品为化妆品等的情况下,该类商品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其流通需要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因此对于该类被诉商品的举证,除了交易证明之外,还需要举证对于行政审批手续是否进行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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